居住生活用水是指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用水,這種用水標準和二次供水設備來說是有密切關聯的,因它涉及到供水設施的設備選擇。
①綜合生活用水指: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。但不包括澆灑道路、綠地和其他市政用水。
②一區(qū)包括:貴州、四川、湖北、湖南、江西、浙江、福建、廣東、廣西、海南、上海、云南、江蘇、安徽、重慶。
二區(qū)包括:黑龍江、吉林、遼寧、北京、天津、河北、山西、河南、山東、寧夏、山西、內蒙古河套以東和甘肅黃河以東的地區(qū)。
三區(qū)包括:新疆、青海、西藏、內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肅黃河以西的地區(qū)。
③經濟開發(fā)區(qū)和特區(qū)城市,根據用水實際情況,用水定額可酌情增加。
不同地區(qū)用水額的標準是不一樣的,因此在選擇供水設備的同時要酌情處理,方案在設計之前要做好實地考察,避免出現信息估算失誤。